各学院、部门(单位):
根据学校收入分配有关制度,现就2020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有关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规章制度
(一)整体方案
1.《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更新)
2.《衢州学院二级学院年度绩效总系数核定办法》(衢院人(2018)31号)
(二)教学单位超教学工作量核算
1.《衢州学院二级学院教学基本工作量总额核定标准》(衢院人〔2017〕12号)
2.《衢州学院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 (衢院教〔2017〕45号)
3.《衢州学院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补充规定》 (衢院教〔2018〕69号)
(三)教学单位科研考核方案
《衢州学院2018-2021教学单位科研核心指标考核方案(试行)》(衢院〔2018〕18号)
(四)教学单位其他考核
1.《衢州学院关于切实加强本科生考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衢院教〔2017〕38号)
2.《衢州学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衢院教〔2019〕72号)
3.《衢州学院关于印发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院教〔2019〕73号)
(五)个人教科研成果奖励
1.《衢州学院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衢院教〔2012〕41号)
2.《衢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衢院教〔2019〕22号)
3.《衢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衢院教〔2020〕30号)
4.《衢州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方法(试行)》(衢院教〔2017〕54号)
5.《衢州学院体育竞赛奖励方法(试行)》(衢院教〔2017〕55号)
6.《衢州学院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方法(试行)》(衢院教〔2017〕56号)
7.《衢州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衢院科(2018)4号)
8.《衢州学院加强人才与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衢院科〔2018〕6号)
9.《衢州学院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衢院科〔2018〕7号)
10.《衢州学院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衢院科〔2018〕8号)
11.《衢州学院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衢院科〔2020〕4号)
12.《衢州学院实施教学与科研等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试行)》(衢院〔2018〕59号)
(六)学生工作
1.《衢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修订)》(衢院学〔2020〕2号)
2.《衢州学院思政人员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衢院学工发〔2018〕7号)
3.《衢州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衢院学〔2018〕12号)
4.《衢州学院招生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修订)》(衢院学〔2020〕3号)
5.《衢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指导工作量核算办法(修订)》(衢院学〔2019〕14号)
6.《衢州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衢院学〔2019〕15号)
7.《衢州学院关于切实加强本科生考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衢院教〔2017〕38号)
(七)管理人员兼课
1.《衢州学院关于管理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规定》(衢院人〔2012〕14号)
2.《衢州学院关于学校中层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规定》(衢院党〔2012〕33号)
(八)其他
1.《衢州学院 “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衢院人(2016)27号)
2.《衢州学院赋予教师更大科研自主权全面激发学校创新活力的暂行办法》(衢院〔2019〕44号)
3.《衢州学院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管理考核意见》(衢院党〔2018〕62号)
4.《衢州学院社会培训劳务报酬管理的实施意见》(衢院人〔2018〕34号)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把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深化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倾斜,向为本单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鼓励人才创新创造,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学院活力,促进事业发展。
(二)工作要求
各学院(部门单位可参照执行,下同)要结合本学院特点,制定(修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不能把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额核定标准直接作为学院的考核分配标准。要制定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岗位工作量标准及考核分配细则。要规范分配程序、健全考核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本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应做到:
1.坚持自主制定,学校指导。强化学院在绩效考核分配中的主体作用,充分用好学院在分类考核的基础上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自主分配权。在符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有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学院可结合实际加大分配改革力度,自主决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切实发挥学院在内部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各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统筹教学科研工作质和量的关系,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评价、教科研成果、各类兼职管理工作等综合因素设置考核分配权重。
2.坚持工作导向,优绩优酬。充分行使好绩效工资分配中的自主权,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切实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注重考核工作的分层和分类,要重点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倾斜,以考核结果为依据。要突出工作质和量,以及对本学院工作和发展的贡献,真正做到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3.坚持考核规范,绩效兼顾公平。确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明确导向,激励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努力工作,提升教学科研和服务育人的水平和绩效,实现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的责、权、利有机统一。要处理好向业绩突出人员倾斜与教职工队伍和谐稳定的关系,注重整体绩效的发挥。
4.坚持民主管理,公开公正。建立科学的分类分层考核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公开透明各环节和结果,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透明度、公信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应在充分征求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二级教代会通过。逐步建立起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的学院内部分配格局。
三、具体日程安排
(一)2020年11月30日前
根据参加2020年年度考核的教职工人数及在岗月数(正常调动及退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人事处核定各学院年度绩效总系数和2020年内单位系数绩效考核预结算额度。
(二)2020年12月10日前
1.教务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二级学院(教学部)具体负责教学工作量统计工作。
根据学校制定的“二级学院教学基本工作量总额核定标准”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人事处负责核定学院教学基本工作量总额,核定结果通报教务处及各学院;教务处牵头负责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和超额工作量总额核算,核算结果通报人事处及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总额,应折合为学校核算的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并根据学校超额工作量酬金标准核算教师个人超额工作津贴。
教务处审核通过的超额教学工作量酬金核算结果经人事处报计财处。
2.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社会培训收入劳务报酬发放,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的结果经人事处报计财处。社会培训劳务报酬发放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事处负责核定其他机关部门、教辅单位教职工当年度人均社会服务劳务补贴额度,按部门人员绩效等级津贴总系数核拨,由部门二次考核再分配,与学校管理工作津贴同时发放。
3.教务处、科研处牵头,二级学院(教学部)具体负责科研工作津贴、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等统计工作,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的结果经人事处报计财处;列入学校专项奖励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统计后,经人事处报计财处。
4.人事处负责核定2020年班主任年度考核津贴总额,学工部负责班主任考核,班主任津贴考核结算结果经人事处报计财处; 学工部牵头,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奖励、就业奖励等的统计工作,学工部审核的结果经人事处报计财处。
5.科研处负责各学院科研核心指标完成比例及绩效考核加扣额度统计,科研核心指标考核预结算结果通报各学院和人事处。
(三)2020年12月20日前
在学校人事处核定的本学院2020年内预结算额度之内,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预考核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明细汇总表经人事处审核报计财处发放。
(四)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目标考核奖标准,结合教职工2020年在岗情况,考核结算2020年度绩效工资,2021年1到3月左右分2次发放:
第一次:2021年1月,考核结算2020年度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管理工作津贴、教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核心指标考核预结算、就业奖励、专项、补贴等,并按年度绩效总系数核定各学院年终绩效工资结余总量;
第二次:结算发放2020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2021年3月左右公布的2020年度目标考核奖标准,按年度绩效总系数核定各学院年终绩效工资结余总量,结算发放结余额度。
人事处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