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荣誉证书》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均可发给《荣誉证书》。原已取得《荣誉证书》的教师除外。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小学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二、发证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1、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一份,并提供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上自己的姓名);
2、教师所属部门初审,并汇总填写《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附件2),连同《申请表》一起于6月27日前上交人事处,逾期不再办理。联系人:杨程,联系电话:8015328;
3、学院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审定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