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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浏览:1390次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
( 一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 二 ) 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 三 ) 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 四 ) 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报实验中心资产员,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申请单,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 二 ) 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 万元以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 三 ) 对于单台(件)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一百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 四 ) 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 ,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 一 )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 二 )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 三 )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用于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帐手续。
( 四 )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外竞价拍卖 , 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 ,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本办法由实验中心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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