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依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一、就业工作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2、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 3、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公开、自愿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4、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签订就业推荐书、就业协议书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保护毕业生的正当权益。 二、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一)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 3、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就业咨询工作; 4、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5、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等来访,宣传、介绍我校综合实力和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6、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 7、负责举办校内人才市场; 8、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 9、负责毕业生推荐材料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10、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11、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12、指导、检查、督促、评比各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13、负责处理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 14、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活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培训; 15、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16、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系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审查; 3、动员各种力量,协助做好本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展工作; 4、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情况,适时进行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5、组织填写毕业生推荐表,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6、对本系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组织、指导本系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7、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材料整理、毕业鉴定、文明离校等工作; 8、负责落实提高本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管理工作; 9、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毕业生主要职责: 1、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合理的就业安排; 3、接受学校、系(部)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4、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6、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7、毕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就业工作政策 1、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下发并加盖公章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各系和毕业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推荐表。凡私自增、改学业科目成绩或不能如实介绍毕业生情况的,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查处。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学校也不再为其毕业推荐材料鉴证、盖章。 3、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就业,学校将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实行优先推荐。 4、毕业生在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及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在协议书中注明。签订协议书的有关手续和要求,参见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口头协议,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5、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凡未经学校公证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学校不予承认。 6、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7、毕业生可以利用周末、寒假等时间,参加各地人才机构举办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毕业生在正常上课期间外出参加就业招聘会,或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不能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8、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后,应使用教育部印制的一式三联的《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学校方予盖章并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后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迁入就业地区有关部门)。 9、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专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专升本’,若被录取本协议书自动失效”字样。毕业生通过“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并向学校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证明后,学校将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学校一律按原就业协议派遣。 10、为维护学校声誉,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确有特殊情况,一方提出违约,须经学校及另一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后方可办理违约手续,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任何就业协议鉴证手续。 12、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责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必须于下一年度3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并列入该年度的就业计划。一年内仍不能治愈的,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及档案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13、各系(部)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 14、毕业生报到后,协议书规定试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协议书规定办理。逾期,应由接收单位按本单位或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应把毕业生及其档案退回学校。 15、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若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可按原计划派遣;若用人单位不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四、就业工作程序 1、各系(部)毕业生就业人员应掌握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及其他情况,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2、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应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3、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安排、组织、举办并规范毕业生招聘活动。 4、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将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5、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1)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相应栏目内签字; (2)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协议书生效。 6、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人手一份,应妥善保管。为规范就业行为,以协议书丢失为由申请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视同违约。申请人应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由本系(部)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方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7、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及粮油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8、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导致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9、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就业去向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2)跨地市调整的,由两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办理调整手续。 (3)毕业后两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的,从市县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的,持相关材料,由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4)对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并领取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原则上两个月内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调整手续。 (5)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① 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② 原就业单位、县(市)人事部门的有效退函; ③ 与拟接收单位、县(市)人事部门所签的就业协议; ④ 原就业报到证。 如下图所示: 10、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11、就业时间安排: (1)上年10—12月,汇总、审核、上报毕业生生源,收集整理用人信息,接待用人单位来访及其它供需见面活动。 (2)上年12月份至当年6月中旬,公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编制当年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3)6月中旬,毕业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 (4)6月底,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 12、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13、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然后持报纸原件及本人申请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到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就业报到证》补办手续,所需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户口迁移证明》遗失的,也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然后持报纸原件及《就业报到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由于证件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解释细则。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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