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本校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分别从德、智、体三方面进行,突出学生以学为主。其中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占10%。 第三条 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在册学生都必须参加综合考评。 第四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每年10月份)由学校统一安排对上学年进行考评。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工作分二步进行,第一步评于一月份进行,第二步最后评定于四月份进行,具体工作按照<<优秀毕业生评比细则>>进行。
第二章 综合考评细则 第五条 德育的考评详见本条例附1中的第一部分。 第六条 智育的考评详见本条例附1中的第二部分。 第七条 体育的考评详见本条例附1中的第三部分。 第八条 综合成绩=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体育成绩*10%。 第九条 综合成绩及各加分因素公开向全系学生公布。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获奖比例占专业总人数的35%,其中一等奖学金占2.5%,二等奖学金占7.5%,三等奖学金占25%。 第十一条 奖学金等级以综合成绩为依据,按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划分。 第十二条 奖学金金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 1500元每年 二等奖学金 1000元每年 三等奖学金 400元每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获奖学金: 1、受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体育学年成绩不及格者); 3、生产实习、认识实习、社会实践等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四条 有一门考试或考查课经补考后及格,且该学期的智育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可以有获得三等奖学金的资格。
第四章 荣誉及表彰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占学生总人数的6%和10%。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获奖学生中产生,且综合成绩必须排在专业的前30%。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的各类特长和表现,设立单项奖学金,资金额度为300-500元每人。 1、学习进步奖。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明显进步,智育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前进50%以上。 2、实践优秀奖。实践环节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吃苦耐劳,虚心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受到社会好评。掌握实际应用技能显著,实践环节成绩优秀。 3、科技成果奖。积极参加校级以上的单位组织的科技比赛活动,并有取得好名次;有学术论文、科研论文、调查报告等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4、道德风尚奖。爱护校园教学和宿舍等设施,敢于揭发、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有特殊表现和较大贡献者(如见义勇为、救人、救灾等),受到发文通报表彰者。 5文娱、体育优秀奖。参加市级(含巨化公司级)以上文艺比赛或运动会体育项目比赛获得前六名,体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从高分开始评(团体奖以团体名义领奖,奖额另定)。 6、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秀奖。通过CET-4,成绩70分以上者;通过CET-6者;通过计算机二级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 第十七条 每个专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选学习积极分子、工作积极分子各2-3名。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最后结果,向全系学生公示,如学生对所评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综合考评评定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各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归总学生处,学校统一对获得奖励或学生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的有关条例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1:综合考评细则 附2:思想品德表现评定标准表 注:附1.2在《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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